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17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相关新闻


关于2013年度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示的通知


本协会根据《杭州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杭市协﹝2011﹞01号],及杭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受理2013年度杭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的通知”,《杭州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已申报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从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荣誉等方面进行了评价,结合杭州建设信用网诚信分统计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

关于2014年度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审查意见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的规定,我委首次采用杭州市建设信用网“网上申报”形式,受理了杭州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承包商名录)的建筑业类(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工程监理类、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类共702家企业的申请及书

关于2014年度 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示的通知


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2014年度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受理2014年度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的通知》精神,按《杭州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杭州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杭市协﹝2011﹞01号]要求,对已申报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从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荣誉等方面进行了评价,结合杭州建设信用网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